篇名 | 論保全查封程序與違背查封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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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邦繡 |
中文摘要 | 刑事司法實務一向見解,認為所謂損壞、除去、污穢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須為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若執行方法,並無為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者,則不在本罪保護對象;然而在現行強制執行程序中已進步到以電腦網路電子作業方式進行查封之實施作為,是否仍認為應有實體之查封或封印始在本罪之保護對象?不無斟酌之餘地。違背查封罪之成立與否,與強制執行程序中查封強制作為之實施方式,息息相關,基於法益保護之目的,就本罪之成立要件,應認為債務人所有違背強制執行查封之方法,均應受刑法第139條之規範。 |
起訖頁 | 100-112 |
關鍵詞 | 違背查封、強制執行、查扣、查封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6 (7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60072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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