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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兼論行政法規變更時新舊法適用之原則與例外
作者 彭鳳至
中文摘要 行政法上經常出現「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儼然是行政法規變更時新舊法適用之基本原則。本文研究認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與行政法規變更時依法學方法適用新舊法之現行法制並不相符;相關法規應依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及同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意旨修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之判例,應不再援用。又行政法規變更時應如何適用之特別規定,或有實體、或有程序範圍限制,並無承認「從新從輕」、「從新從優」為無須法律明文規定之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之依據。
起訖頁 68-86
關鍵詞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法律適用方法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06 (72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806007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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