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告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兼論行政法規變更時新舊法適用之原則與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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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鳳至 |
中文摘要 | 行政法上經常出現「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儼然是行政法規變更時新舊法適用之基本原則。本文研究認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與行政法規變更時依法學方法適用新舊法之現行法制並不相符;相關法規應依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及同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意旨修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之判例,應不再援用。又行政法規變更時應如何適用之特別規定,或有實體、或有程序範圍限制,並無承認「從新從輕」、「從新從優」為無須法律明文規定之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之依據。 |
起訖頁 | 68-86 |
關鍵詞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法律適用方法、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6 (7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6007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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