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死亡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限制──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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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卓俊雄 |
中文摘要 | 按我國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3項規範:「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可知,如於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為被保險人者,保險人僅須依同條第4項規範給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一半以內之喪葬費用予受益人,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起訖頁 | 32-41 |
關鍵詞 |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死亡給付、人壽保險被保險人資格、CRPD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4 (7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4007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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