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療案件應適用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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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逸哲 |
中文摘要 | 就臺灣高等法院認事用法的缺失加以前述「個別」具體指摘,最高法院就廢棄原審判決加以發回,理由即已充分,雖然如此,最高法院仍「尾續」就醫療案件應如何進行「公正」的刑法適用「全面」加以省思並詳為論述,令人驚艷,其謂:「醫療事故糾紛,無論國內或國外、民事或刑事,皆日漸增多,醫方人員為求自保,遇有高難度、高風險、複雜病例,不免採取防禦性醫療方式,長遠宏觀來看,並非全民之福。如何公正明辨是非,當是法院應嚴肅面對,且責無旁貸的課題。」 |
起訖頁 | 50-55 |
關鍵詞 | 醫療案件、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醫療義務浮動性、結果客觀不可避免性、謙抑性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3 (6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3006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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