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對卸任董事提訴程序與公司法第212條──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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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大穎 |
中文摘要 | 公司涉訟執行,這似乎是廣義上相關公司業務的範疇之一;因此,公司提訴、應訴乃屬董事會的執行業務權限所及,且由公司法定的代表人董事長或意定授權的代表董事等為之,但若是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例如追究董事經營責任等場合,董事長或其他代表董事等是否宜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訴? |
起訖頁 | 43-49 |
關鍵詞 | 對董事訴訟、股東會、公司訴訟、代位訴訟、監察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3 (6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3006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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