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訂立保證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39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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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玲玲 |
中文摘要 | 由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主張中可知,本件實體法上之爭點為,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之效力如何。無論被上訴人甲、上訴人乙之主張、本件原審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判決,均圍繞著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此項規定是否包括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有待檢討。本文擬就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之意義、判決中所引用最高法院53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之意義、及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所訂立保證契約之效力加以探討,並就本判決做一簡單之評析。 |
起訖頁 | 35-42 |
關鍵詞 | 特有財產、處分、代理、保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3 (6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3006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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