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務法學:刑法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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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2017年9月公布刑事裁判455則,本期精選19則,另收錄該月公布的106年第13次刑庭決議。刑法方面,106年第13次刑庭決議討論擄人勒贖罪,行為人未取得贖金前,因經談妥條件(尚未履行)而釋放被害人,是否適用《刑法》第347條第5項前段「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之減輕其刑。本決議認為,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指「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目的在於取贖,因此不得減輕其刑。106台上2825判決與販賣毒品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之認定有關。判決表示,販賣毒品之既、未遂標準,雖然以毒品是否交付為區分,惟仍待買毒者給付價金,犯罪始屬終了,以符買賣之本旨,因此,「購毒買家清償價金前,犯罪尚未完結,第三人雖未參與毒品買賣內容之磋商,而以幫助之犯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協力行為,並非犯罪完成之事後幫助」。106台非134判決爭點涉及竊盜、搶奪之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犯罪所得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 |
起訖頁 | 118-130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2 (6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802006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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