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連帶保證債務清償風險之減低或消除,可以作為沒收的客體嗎?──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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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志潔 |
中文摘要 | 本件案件依據高等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略謂:甲擔任A、B、C、D公司之董事長,其亦擔任B公司向眾多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而B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一旦發生退票恐將面臨眾多銀行緊縮銀根同時追償。高等法院判決認為,甲乃意圖為自己及B公司之不法利益,基於違背職務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一、使C公司違法貸與B公司,致A公司遭受47,368,372元損害。二、使D公司違法併購B公司並擔任B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進而挹注資金至B公司,及以連帶保證人身分為B公司清償貸款債務,致使A公司遭受至少1,270,066,840元之損害。 |
起訖頁 | 78-87 |
關鍵詞 | 沒收、非常規交易、連帶保證、債務免除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6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120066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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