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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福法第41條照護老人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定性及其與民法扶養義務減輕之關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評析
作者 梁哲瑋
中文摘要 老福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同條第3項又規定:「第1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30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是故,老福法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對陷於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之老人提供短期保護及安置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向直系血親卑親屬以通知書請求償還所支出之保護安置費用。但此項費用償還請求權性質為何?如果直系血親卑親屬業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者,且依現行民事法院對此等家事非訟事件之通常裁判實務,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扶養義務減輕至定額之金錢範圍者(如本件每月3,000元),則超過經法院減輕扶養義務範圍之保護安置費用,甚或扶養義務根本已經法院免除者,老福法主管機關能否仍依老福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
起訖頁 17-33
關鍵詞 老人福利法保護安置費用費用償還扶養義務減輕社會給付行政衡平之債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2 (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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