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法扶養義務與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保護安置費用償還之適用問題──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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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孫迺翊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屬於法定債之移轉,主管機關安置老人後,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老人之扶養請求權移轉至主管機關,因此主管機關向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費用,須以扶養義務存在為前提,如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經法院裁判減免,主管機關僅能於此範圍內要求扶養義務人負擔安置費用;老人本身是否應負擔安置費用,基於社會法的補充性原則,法政策上可予支持,但仍宜於法律明文規定,同時考量受安置老人之基本生活需求妥善規範。 |
起訖頁 | 5-16 |
關鍵詞 | 老人福利法、扶養義務、安置費用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6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12006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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