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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臨時管理人選任要件之認定──評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作者 郭大維
中文摘要 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立法理由所示,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介入公司經營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導致公司業務停頓,進而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亦即當公司之內部自治失靈而空轉時,藉由外部監督來輔助,促使公司儘速回歸企業自治之常軌。而公司之外部監督包含公權力監督與市場監督兩種。
起訖頁 40-47
關鍵詞 臨時管理人董事會公司法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1 (65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711006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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