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扶養減免裁定之溯及效力,一個橫跨公私法領域的議題──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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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太正 |
中文摘要 | 壹、扶養義務人得否持家事法院(庭)減免裁定,拒絕償還主管機關之保護安置費用,涉及扶養減免裁定之溯及效力。 貳、扶養義務人如窮困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得否拒絕償還主管機關之保護安置費用,涉及扶養減免裁定之「窮困減免」與「失權減免」之差異。 參、主管機關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與私人之第三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有無差異。 |
起訖頁 | 31-39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1 (65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11006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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