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土地利用限制形成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之意義 |
---|---|
作者 | 陳立夫 |
中文摘要 | 2017年3月1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 釋字第747號解釋宣告:「需用土地人 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事 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 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 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 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徵收地上權。……。有關機關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 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 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徵收地上權。」 |
起訖頁 | 17-30 |
關鍵詞 | 土地利用限制、土地徵收、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公用地役關係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0 (6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