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支付命令之確定效力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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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被告乙(本件被上訴人)明知對甲無任何債權,竟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間,聲請法院對甲核發支付命令,並持該確定支付命令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就甲對訴外人丁之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抵押權,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並將甲對丁之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抵押權變更登記權利人為乙,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致甲受有損害,且欠缺法律上之原因。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求為命乙塗銷系爭抵押權變更登記之判決。 |
起訖頁 | 14-20 |
關鍵詞 | 支付命令、侵權行為、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一事不再理、程序權保障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6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080062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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