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中行為數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90號判決評析 |
---|---|
作者 | 劉建宏 |
中文摘要 | 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臺北區監理所據民眾檢舉資料,調查發現登記原告李○○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6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搭載乘客,並收取費用,認被上訴人有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情事,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嗣於104年3月23日以處分書裁處被上訴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吊扣牌照3個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確認上訴人104年3月23日有關吊扣車號000-0000車輛牌照之處分違法。」交通部公路總局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
起訖頁 | 7-13 |
關鍵詞 | 一行為不二罰、自然一行為、法律上一行為、多次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繼續違法行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6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08006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