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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請求撤銷行政契約──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0號裁定
作者 陳世民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簽約前第三人權益保障,而簽約後如何保障?在契約相對性特質下並不明確。本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第三人請求撤銷行政契約係屬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應予受理,則無疑是強化公益及第三人權益之維護,只是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尚有待斟酌。至於未來,基於公益或第三人利益之考量1,行政法院似可嘗試建構一套完整行政契約救濟體系。這方面,可參考後述之法國行政法院案例。
起訖頁 28-33
關鍵詞 撤銷行政契約一般給付訴訟可分離行為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7 (61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707006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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