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三人請求撤銷行政契約──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0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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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世民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簽約前第三人權益保障,而簽約後如何保障?在契約相對性特質下並不明確。本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第三人請求撤銷行政契約係屬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應予受理,則無疑是強化公益及第三人權益之維護,只是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尚有待斟酌。至於未來,基於公益或第三人利益之考量1,行政法院似可嘗試建構一套完整行政契約救濟體系。這方面,可參考後述之法國行政法院案例。 |
起訖頁 | 28-33 |
關鍵詞 | 撤銷行政契約、一般給付訴訟、可分離行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7 (6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07006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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