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傳聞同意之恆定效力與詰問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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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證據裁判原則係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而傳聞例外法則乃屬證據法則上有關證據能力之規範,惟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傳聞同意為傳聞例外法則之概括規定,在採覆審制之我國,不論明示或默示同意,如無欠缺法要素之瑕疵,應認具有恆定之效力。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雖具憲法上之位階,但在實踐上,則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人證之合法調查程序,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不惟容許被告放棄(捨棄)詰問,如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或性質上已無詰問之必要者,即與所謂不當剝奪被告之詰問權不該當。 |
起訖頁 | 71-78 |
關鍵詞 | 傳聞同意、證據能力賦予、傳聞同意恆定效力、被告詰問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4 (5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040058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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