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的區辨──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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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聖偉 |
中文摘要 | 壹、本案被告的7次犯行, 應論以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合稱性強制罪),抑或僅成立利用權勢地位性交猥褻罪?
貳、最高法院判決中對於第228條所宣示的適用判準,會對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的解釋造成如何的影響? |
起訖頁 | 55-61 |
關鍵詞 | 強制性交罪、濫用權勢地位性交猥褻罪、違反意願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2 (5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702005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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