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務法學:刑法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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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2016年7月公布刑事裁判306則,本期精選15則。刑法方面, 105台上1785判決的行為主體為森林山老鼠集團人士,彼此依犯罪計畫分配任務,成員之間未必互相認識,惟均無礙共負共同正犯責任,因依實務慣例,共同正犯「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本案摘錄情節可供參考。105台上1807判決談到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顯然誤會且有違立法意思,根據2016年7月上路的沒收新法, 立法者已明白、正確指出「沒收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參見刑法第38條修法理由第一點) 。 |
起訖頁 | 99-111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2 (5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120054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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