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頂新判決」談「傳聞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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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裕順 |
中文摘要 | 先前,「頂新廢油案」彰化地方法院無罪判決輿論譁然,本案重要爭議焦點:「頂新公司從越南公司所進口的油品是否符合可供人食用?」本項判決或以「傳聞法則」的論理,排斥我國檢察官與越南公安司法互助取得的「供述資料」, 越南公安機關自行查訪撰寫的「調查報告」,以及本案於偵查中透過外交部、駐越代表處所取得之「訪談筆錄」、政府往來「官方函文」。另其判決理由稱:「雖然實務見解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然而關於本案中檢察官依司法互助方式於越南境外取得之資料,本院認為本案中檢察官發動司法互助之時點及方式特殊(例如:案件提起公訴繫屬法院後,於法院已就不同之證人交互詰問審理中,未透過向法院聲請之方式即逕以司法互助方式進行調查蒐證之時間與方式),而有說明之必要。」 |
起訖頁 | 57-63 |
關鍵詞 | 頂新判決、傳聞法則、傳聞例外、證人詰問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2 (5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12005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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