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立法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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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冠群 |
中文摘要 | 民國(下同) 105年2月6日發生芮氏規模6.4之美濃地震,罹難者中,三分之一為未滿12歲之兒童。縱罹難兒童之父母曾為其投保, 惟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此致以未滿15歲之罹難者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受益人,無法請求保險金,僅得請求退還保費。有立委乃質疑,該條立法目的原為避免父母為兒童投保後,引發詐領保險金之「道德風險」案件,然此亦導致因遭遇天災死亡、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而無法支領死亡給付之憾事, 並提案修法,針對天然災害所致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死亡,應給付死亡保險金,並建議溯及至105年1月生效1。 |
起訖頁 | 39-56 |
關鍵詞 | 未成年人投保、保險法第107條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1 (5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11005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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