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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法第44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作者 卓俊雄
中文摘要 按保險法第44條第2項明定賦予保險契約之利害關係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又同法第94條第2項復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此第三人是否屬於前開規定之保險契約利害關係人,並非無疑。基此,本文嘗試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之相關問題加以分析,藉由釐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以及請求保險契約謄本之內容與限制,以平衡第三人與契約當事人雙方間之權益。
起訖頁 30-37
關鍵詞 利害關係人保險契約之謄本直接請求權責任保險受害第三人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10 (52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610005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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