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股東間經營主導權契約之效力──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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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壹、原告因被告上開94年7月5日新聞稿及94年7月21日對彰銀所發出之函文,而溢價標購彰銀增資股份,雙方是否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以「被告應移轉彰銀之經營權予原告,使原告主導彰銀之經營管理」及「被告應支持原告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為內容之契約?
貳、若肯認兩造之契約關係存在,該契約是否屬約定股東表決權為一定方向行使之「表決權拘束契約」,其效力為何? |
起訖頁 | 37-49 |
關鍵詞 | 經營主導權、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企業併購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9 (5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9005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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