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營利事業海外投資損失認列之要件──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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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本國之甲公司( 即母公司) 100%投資設立乙公司(即子公司),再由乙公司100%投資在國外設立丙公司(即孫公司)。嗣乙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遂列報投資損失。如乙公司別無其他營運活動,實質經營虧損者為丙公司,丙公司未辦理減資或清算,甲公司之列報投資損失,是否符合行為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 及2款之投資損失認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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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7-25 |
關鍵詞 | 投資損失、實質課稅原則、減資、稅捐規避、法人格之否認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9 (5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90051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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