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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之債權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評析
作者 高鳳仙
中文摘要
民法第1030 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因法律規定並未將夫妻間之債權債務除外,故所有婚後債務均應加以扣除,所有不屬於無償取得及慰撫金之婚後現存財產均應列入以計算剩餘財產,縱使是夫妻間之債權債務也不例外。再者,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不會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消滅,債權人如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尚可請求債務人清償夫妻間之清務;債務人如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仍可請求債務人清償該債務,且可於該債權到期後主張抵銷,對於債權人並未有失公平。
起訖頁 67-73
關鍵詞 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債權債務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繼承無償取得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8 (50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6080050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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