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主附約、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抗辯── 評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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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江朝國 |
中文摘要 | 緣本件被告於99年9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以原告於要保當時漏未告知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是否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將影響保險人對於風險之評估,且保險人亦有書面詢問,被保險人未據實說明,確實有違反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惟現行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有因果關係之限制,要保人得證明未據實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並無因果關係,爰為抗辯。簡言之,主附約各自就保險法第64條判斷:壹、本件附約之保險事故已發生,且保險事故與未據實說明之事項並無因果關係,保險人應不得以解除契約方式脫免理賠責任,被保險人仍得請求保險金;貳、人壽保險主約之保險事故則尚未發生,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並無疑義。 |
起訖頁 | 31-37 |
關鍵詞 | 據實說明義務、因果關係抗辯、主約、附約、契約聯立、效力依附條款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5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8005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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