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台糖訴請大統公司賠償違約金案── 彰化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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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壹、原告主張被告於葡萄籽油中摻混葵花油,足以侵害消費者之身體自主權及心理健康權,確對其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而依系爭契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
貳、原告主張被告於葡萄籽油中添加銅葉綠素,確對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而依系爭契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21-30 |
關鍵詞 | 侵權行為、產品瑕疵、表現證明、懲罰性違約金、消保團體訴訟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5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8005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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