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給付之當事人適格──評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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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呂太郎 |
中文摘要 |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其當事人適格為何?法律並未直接明文,涉及民法物權編準公同共有及債編不可分債權相關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民事訴訟法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問題。民法物權編於民國(下同)88年1 月23日修正( 同年7 月23日施行) 第828條第2項(以下所列條號,除特別表明外,指民法條號),雖放寬公同共有人單獨行使第821條之權利,但第821條能否準用於公同共有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情形,仍有疑義,實務上亦有不同見解。筆者曾就民法修法後最高法院之裁判,進行歸納、分析、評論,並主張公同共有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非屬第821條但書之回復請求,應依第293條第1項規定辦理。 |
起訖頁 | 13-21 |
關鍵詞 | 公同共有債權、當事人適格、準共有、回復共有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7 (4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70049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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