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裁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BverfG 2 BvR 564/95(BverfGE 110, 1)譯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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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連孟琦 |
中文摘要 | 某毒販甲將4克海洛因以36萬元之價格賣給乙,乙跟甲約定,等半小時後轉賣給丙後再付價金, 甲同意。在乙要跟丙見面交貨之際,被丙帶來之警察在交易時當場逮捕,並在乙身上起出4包共計4克海洛因。乙為求減刑,供出上游為甲。當警方搜索甲存放海洛因之公寓時,除發現公寓內有10公克海洛因及2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鐵盒、塑膠夾鏈袋及電子秤外,室內另藏有大約50萬元之現金。另查,毒販甲除販毒以外,雖經營加油站,但加油站地點偏僻,主要是作為販毒之聯絡場所及掩護之用,日常營業收入非常微薄。 試問該50萬元現金,根據甲之販毒歷史及收入狀況,法院高度懷疑係甲販毒所得,得否沒收之? |
起訖頁 | 162-183 |
關鍵詞 | 利得沒收、擴大利得沒收、本案外之不法利得、總額原則、德國合憲裁判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6 (4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6004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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