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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得沒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裁判BGHSt 45, 235譯介
作者 許絲捷
中文摘要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是長久存在的普世基本法律原則,也是沒收制度的核心思想,依此,若是未參與犯罪的第三人得到犯罪所得時,自然也不得保有犯罪所得而應予以沒收。然而是否只要第三人獲有犯罪所得即應沒收?對此, 德國刑法第73 條第3 項規定:「當正犯或共犯為了他人而實行刑事違法行為,該他人並因而有所得時,則依第一、二項之沒收命令之效力亦及於該他人。1」換言之,只要是為了該第三人所為不法行為,並且因而獲有利益,即得對該第三人宣告沒收利得。究竟什麼情況下得對第三人宣告利得沒收?「為他人」、「因而獲有利益」這些要件看似明朗, 實際上卻還須進一步闡釋(Rn. 8)。
起訖頁 151-161
關鍵詞 第三人利得沒收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代理型挪移型履行型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6 (48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606004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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