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連環車禍之損害賠償──由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鳳小字第780號民事判決論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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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佳元 |
中文摘要 | 兩造當事人行駛於國道上時均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車流量增多堵塞時,原告先是煞車不及追撞前車車尾,嗣經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追撞,致原告車輛車頭再度撞及前車。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因未保持行車距離之過失行為, 致碰撞原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損壞,原告因此支出必要之修復及拖吊費用。被告抗辯: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並不爭執,然因原告所提之修車費用,包含車前及車後之毀壞部分,然系爭事故實屬連環車禍,原告該時亦追撞前車,故系爭車輛車前毀壞部分難認係屬被告過失行為所致,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難認有據。 |
起訖頁 | 115-120 |
關鍵詞 | 連環車禍、追撞、安全距離、道路交通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6 (4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6004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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