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犯罪成本之沒收:以德國法的總額原則為借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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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玉全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2015年12月30日修正通過,並將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下稱「新法」或「沒收新法」),可謂是專為沒收制度進行的一次修法。新法中除了確定沒收制度既非刑罰、亦非保安處分,而是獨立於兩者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之外, 更引進了在德國施行了40 年的利得沒收(Verfall)制度。此一制度乃是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Crimedoesn’t pay; Verbrechen dürfen sich nichtlohnen)的思維所設計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也就是說,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也不問其有無參與不法行為或是否具有責任能力,都不允許其藉由犯罪行為獲得並保有不法利得。簡言之, 以行為不法為前提的利得沒收, 是一種用來否定不法利得這種狀態的刑法法效。 |
起訖頁 | 75-86 |
關鍵詞 | 不法利得沒收、禁止溯及既往、信賴保護、財產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6 (4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6004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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