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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捐犯罪所得發還稅捐國庫──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 StR 371/00譯介
作者 王士帆
中文摘要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利益,2016年7月正式上路的《刑法》第38條之1以下犯罪所得沒收新制,已「重新打造我國刑法的沒收體系並轉向經濟刑法的制裁手段」。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此,行為人造成財產利益的不法流動,才能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之財產秩序狀態。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也符合沒收犯罪所得的宗旨,畢竟羊毛來自羊身上,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庫終局享有,「是利得沒收本質的推論結果」,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為此,我國新《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起訖頁 99-105
關鍵詞 沒收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稅捐國庫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5 (47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6050047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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