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反新股認購權及備置認股書規定之認股行為效力──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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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洪秀芬 |
中文摘要 | 彙整本案主要爭點如下: 壹、違反公司法第267條第1至3項之員工、股東新股認購權規定之認股行為效力為何? 貳、違反公司法第273、274條公司未備置認股書供認股之認股行為效力為何? 參、隱瞞非以員工身分入股,是否造成甲、乙兩人受有損害而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除上述爭點外,甲、乙尚備位主張A公司未限期交付股票,解除與A公司之股票買賣契約,請求A公司返還股款及利息,然因甲、乙未能證明A公司有交付股票之義務,故對此爭點,不於本文討論之。 |
起訖頁 | 39-47 |
關鍵詞 | 員工新股認購權、股東新股認購權、認股書、強制規定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5 (47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5004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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