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再論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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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本件訴訟中被告可否於第二審之準備程序中提出抵銷抗辯? 於考量本件訴訟被告於第二審第一次提出抵銷抗辯是否構成「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時,或可綜合考量容許提出是否有助於事件解決之訴訟經濟觀點、是否有他造同意或擬制同意之情形存在,以及限制新事實資料擴大之第二審上訴功能等因素。於本案原告已抗辯表示不同意被告提出抵銷抗辯,並無他造同意或擬制同意存在。則須判斷容許提出抵銷抗辯有助於事件之解決,亦即可否在已繫屬之訴訟框架內解決紛爭,而使更進一步之程序成為不必要。於判斷於第二審提出抵銷抗辯是否有助於事件解決時,甚為重要者乃原請求主要爭點判斷之資料可否合理期待利用於抵銷抗辯之判斷。 |
起訖頁 | 27-34 |
關鍵詞 | 第二審、抵銷抗辯、顯失公平、有助於事件之解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4 (4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4004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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