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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槍過當?──評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七八七號、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矚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
作者 柯耀程
中文摘要 警甲於執行勤務時,發現可疑車輛停放於路旁,查為竊盜通緝犯A所有,訪尋後之A正返回車輛準備離去。甲見A正準備開車離開,乃上前欲加以逮捕,A抗拒,並強關車門倒車欲行逃離,甲乃開其車門喝令停車及要求不要動,A不從,仍強行開車離去,甲見狀之無法正常予以制止,乃拔槍對空鳴槍警告,A仍不予理會,甲於情急之際,乃開三槍射擊A之下肢,惟仍未得制止A,其已開車離開現場,甲乃騎乘警用機車從後追趕。A因下肢中槍流血,且因有使用毒品,致使力有未支,於距現場不遠之處,偏離道路而墜入左側田埂間,且陷入昏迷狀態,甲追到後,立即召喚救護車,將A送醫急救。A因失血過多不致身亡。甲報告檢察官事狀,檢察官認甲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罪嫌,並以其為自首,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主張其為正當用槍,且有正當防衛的情事,但經法院判決認定,對甲仍論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之罪刑確定。
起訖頁 33-39
關鍵詞 警械使用正當防衛比例原則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3 (45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603004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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