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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民事判決評釋
作者 林誠二
中文摘要 有關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民法物權編修正第八二八條規定前,多認為應由全體準公同共有債權人為之,債務人亦應向全體準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始謂合法。但於民法第八二八條規定經修正並準用民法第八二○條及第八二一條後,實務上似有相異見解產生。而於近期,最高法院猶認為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不同於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不得準用民法第八二一條規定由單一或部分公同共有人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請求。對此,本文容有不同觀點,故藉由相關判解之評釋加以說明,以供讀者批評指正。
起訖頁 9-16
關鍵詞 準公同共有債權公同共有人繼承取得債權人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3 (45期)
DOI 10.3966/20779836201603004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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