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動產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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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在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民事判決中,其事實及爭議大致為:當事人甲、乙曾為岳父與女婿關係,甲原為A土地及其上B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所有人,先將其所創立之公司交由乙經營,並同意乙無償使用系爭房地作為公司辦公室,因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買賣原因,製作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並利用甲出具給丙之授權書,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其名下。乙經法院以其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判刑確定後,甲請求乙塗銷系爭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發生爭議。 |
起訖頁 | 5-1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2 (44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2004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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