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避稅與逃稅行為之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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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士洲 |
中文摘要 | 本件贈與稅補稅與罰鍰爭議,爭點約略如下: 壹、本件甲母將自身所有公設地贈與丙子,丙嗣後將該地以公告現值百分之七十一轉售與第三人丁,是否可評價為甲母贈與相當於公告現值百分之七十一之現金予丙子,而該當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應稅贈與要件? 貳、如上揭甲母贈與公設地予丙子行為可按「實質課稅原則」,評價為迂迴贈與現金之應稅行為,可否續而按遺贈稅法第四四條規定漏報應稅贈與行為,而裁處一倍罰鍰? |
起訖頁 | 5-12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1 (43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6010043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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