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代理之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勞上易字第六九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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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晶瑩 |
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任職於上訴人公司,擔任作業員一職,九十八年四月二日經上訴人公司強制退休。惟上訴人並未依規定給予被上訴人退休金,嗣雙方經由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協調,達成分期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四十二萬元之協議,但上訴人拒不履行。被上訴人每月平均工資為一萬七千四百元,爰依退休及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四十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
起訖頁 | 89-94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4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20042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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