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務員虛報薪津費用之刑事責任──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四○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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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煜偉 |
中文摘要 | 被告係經濟部智財局之專利助理審查官,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員工加班管制要點」等規定,該局員工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事先於智財局OA系統選填加班指派單,經單位主管實際查核准許後始可加班,並於加班後依規定程序申請加班所得,填具「加班費或專案加班費申請單」,傳送予各級主管實際審查俾利核銷請款。另外,加班人員除應依據核定加班時間刷卡,未依規定打卡者,不予核發加班費外,奉核加班期間,必須在局實際加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未在班處理公務或於他處處理公務。 |
起訖頁 | 66-7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4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20042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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