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上件貨運送人就港區發生之貨損得否主張海商法法定抗辯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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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饒瑞正 |
中文摘要 | 貨櫃化貨載一批,經碼頭裝卸業之拖車自臺中港內貨櫃場拖往船邊碼頭以便裝船時,拖車在貨櫃場內爆胎導致貨櫃傾覆而發生貨損。本件上訴人(貨損請求權人)甲主張全額的損害賠償。被上訴人之一乙(海上件貨運送人)依海商法第六九條主張免責,亦依第七十條第二項主張單位限責。本件自二○○六年原告貨損請求權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近十年三個審級1,最高法院三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迄今判決尚未確定。 |
起訖頁 | 56-65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4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2004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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