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股權群眾募資之管制及法律責任──兼評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四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十九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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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壹、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假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夥伴研討會」,對外佯稱該公司已購地建廠從事烏魚養殖事業,該產業前景看好,且與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孫○年間簽約取得相關飼料配方及養殖技術,日後股票上市發行價值將暴增云云,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是否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貳、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因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成立之證券詐欺罪,究為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 參、證券詐欺罪犯罪所得之計算,是否應採「差額說」? |
起訖頁 | 34-55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4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2004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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