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基法第二八條積欠工資申請墊償之「雇主」與「勞工」概念──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七二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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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良榮 |
中文摘要 | 原告A,原任職於某在臺美商公司(下稱「美商○公司」。該公司實際上在臺僅設有辦事處,且未於我國申請認許或辦理分公司登記),其受僱職稱為「大中華區業務總監」,平均月薪為三十三萬九千八百元,工作地點包含臺灣、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地,工作內容主要負責大中華區兩岸三地等相關業務。該美商○公司並以投保單位依法為其在臺員工投保勞、健保,並向被告勞保局按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起訖頁 | 5-14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42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2004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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