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老年給付之財產權保障──釋字第七三○號解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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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維音 |
中文摘要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同條例第五及二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起訖頁 | 5-10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1 (41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1004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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