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輔助宣告與開具財產清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八九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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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A為輕度智能障礙合併精神症,無法對話,雖能自理日常生活,仍需有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A有甲、乙、丙、丁、戊五位子女,名下有價值逾一百二十二萬元之不動產,存款三十萬元,以及每月領取終生俸一萬二千元。戊自二○○五年起與A同住並協助照料,然與其他兄弟姊妹關係不睦、意見紛歧。原法院選定戊一人擔任A之輔助人,且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甲、丙、丁提起抗告,請求廢棄關於選定戊為輔助人之原裁定,由丙擔任輔助人,並指定由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爭點: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時,應否或得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起訖頁 | 91-93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0 (4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00040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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