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臺南地院一○二年度醫字第一號判決看醫事民事責任之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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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英泠 |
中文摘要 | "爭點: 壹、原告主張被告醫院應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貳、被告醫師乙對於原告視神經腫瘤之治療,選擇開顱手術是否有過失?電腦刀是否為治療病人之替代療法? 參、被告醫師乙是否有違說明義務?電腦刀是否為替代療法,而被告醫師乙應加以說明之?換言之,說明義務之範圍如何?專業裁量與說明義務之關係如何? 肆、主治醫師之說明義務內容與範圍和醫療機構之說明義務內容與範圍是否不同? " |
起訖頁 | 31-39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0 (40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10004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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