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事被告於審判期日的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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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榮耕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針對被告於審判期日的到庭,以及何時可以在被告缺席時審判設有相關條文。為了確保被告的到場,刑訴法甚至賦予法院必要的權限,以確保被告於審判期日出現於法庭內。值得追問的是,何以被告於審判期日必須要到場?其規範目的為何?更甚者,在刑訴法明文被告缺席亦得審判的情形下,法院是否仍得要求被告到庭?這些問題關係到被告在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有其探究的必要。以下便從刑訴法的相關條文出發,次觀察美國聯邦訴訟規則的設計,在比較討論後,針對我國法制提出修正及適用上的建議。 |
起訖頁 | 77-82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9 (3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90039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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