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審判法庭,不該留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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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裕順 |
中文摘要 | 臺北捷運「無差別殺人」案件,新北地方法院宣判被告鄭嫌死刑,有關審判期日能否要求「被告到庭」各方意見不同、爭辯不休。本案辯護律師則是質疑:提訊鄭嫌,乃承審法院對鄭案的恣意,「製造新聞畫面」。同案承審審判長主張:合議庭有權裁量鄭嫌到庭聽判,不能對著被告缺席之法庭宣判,「製造空洞而荒謬的宣判畫面」。亦即,本案主要爭點在於刑事程序判決宣告的意義,被告到庭聽判義務或法院提解被告職權有無等等。然而綜觀前述正反意見的論據爭辯,或正反映臺灣實務專家進行訴訟拘泥形式、行禮如儀,並也突顯現行審判規範適用片斷切割、咬文嚼字,以致不同立場各取所好、各說各話。 |
起訖頁 | 67-76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9 (3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90039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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