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事被告有無到庭聽判之義務?——簡評北捷殺人案的宣判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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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審判以被告到庭為必要,原則上禁止被告缺席審判,例外情形始予容許1。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二八一條第一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所稱「審判」期日,固然包含「審理」和「宣判」,但後者於同法第三一二條特別規定:「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這個理論上鮮少受到矚目、實務操作上原來也沒什麼扞格的冷門法條,卻因二○一五年三月北捷殺人案宣判時,審判長強制提解被告鄭某到庭聽判,而成為爭議焦點。幾個相關問題,簡言之: |
起訖頁 | 59-66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9 (3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1509003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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